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,停车场的规划、设计和建设,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的要求,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建筑、商业街区、居住区、大(中)型建筑等,应当配建、增建停车场;停车泊位不足的,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;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。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,停车场和停车位数量出现了紧缺,一是停车场地、设施严重缺乏,特别是在城市的人口、商业和经济、文化活动高度集中地区,停车非常困难;二是存在现有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现象;三是路边停车和违章占道停车现象严重。车场及停车位的不足会迫使机动车占道停放,这会扰乱交通秩序,造通阻塞。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上述要求,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。关于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,公安部、原建设部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(试行)》,住建部、发改委《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》以及一些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。如规定,停车场的设计方案,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,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,方可办理施工手续;停车场竣工后,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。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、人行横道、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,一般宜设置在次干道上,如需要在主要干道设置出入口,则应远离干道交叉口并用通道与主干道相连;停车设施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消防等规范的规定。还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大型旅馆、饭店、商店、体育场(馆)、影(剧)院、展览馆、图书馆、医院、旅游场所、车站、码头、航空港、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(区),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。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使用;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,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。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,也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。对于未配建停车场,或者配建的停车场,停车泊位不足的,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。